浅谈不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在担保融资中的保证效力


众所周知,企业要取得银行贷款首要的条件是要有担保,现实中,没有担保要想取得融资将非常困难。那么什么是担保呢?担保最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这样几种类型,我们清正浅谈一下抵押和质押两种担保形式及对于债权的保证效力。

不动产抵押,主要是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等不动产为本笔贷款设定的担保,担保法规定,供血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当然银行对于不动产的抵押,都会设定一个抵押率,以防止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不能覆盖债权金额。如:A企业申请贷款1000万元,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评估1000万元,银行说抵押物不足,该土地及厂房最高6折抵押,企业只能取得贷款600万元,企业只能将老板及股东的房产都拿出来做抵押,也没有筹备够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动产质押,这里主要讲对于企业融资在着先要补充意义的动产质押。担保法说:本法所 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有了动产质押,上面我们所述的A企业就有希望用他们的产成品、原材料等动产质押取得部分贷款。

但是一直以来,银行都有重抵押、轻质押的资金运营观念。在他们看来,不动产抵押了,办理了他项权证,似乎贷款进了保险箱。动产质押需要交付和看管,看管会增加成本,而且变现也是问题,所以动产质押的保证效力远不及不动产抵押。事实上,结果并非如此,不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的优劣,要看具体项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不动产抵押的优势在于抵押物不易移动,易于债权人进行管理;劣势在于变现过程复杂,时间漫长。

    通常情况下,一宗不动产抵押案件的处理,从诉讼到执行,牵涉众多的不可预测因素,不动产变卖抵偿债权,少则一两年,多则五六年,其中除了未来期间产生的利息以处,更多的是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债权实现的费用,这也是银行设置抵押率的原因。

动产质押的优势在于:

一、动产质押贷款省去了复杂的登记程序,办理手续的过程完全在于债权人掌握,因此办起来更加快捷;

二、有了第三方监管的介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掌握更加精准,贷后检查完全省力;

三、出现风险可以第一时间知道,牢牢把握债权安全的主动权;

四、一旦出现风险,变现快捷,便于债权快速实现。

但是动产质押也有其劣势:一是质押动产管理麻烦,需要请第三方专业的监管公司进行监管;二是质押动产变现能力,有些动产很容易变现,有些动产变现比较困难,对于银行来说,不是所有的动产都适合做质押;三是因为动产质押需要监管,所以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特别是对于金额较小的贷款是不合适的。

下面我们实例说明不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通过抵押质押物变现实现债权的情况:

某企业生产建筑铝模板,供应方向为地产开发行业。近年房地产降温,造成企业欠款不能收回,于201910月停止经营。

该企业在某国有银行贷款2000万元,用工业用地使用权和附着的厂房做抵押,抵押率60%;在某农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用库存铝模板及回收报废模板做质押,质押率50%

企业停产后,国有银行用抵押物实现优先受偿的途径为法律诉讼,并于20201月迅速地完成了诉讼程序,但是,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难题,土地厂房的拍卖多次流拍,银行运用其强大的影响力,多次组织一些企业考察购买,无奈因土地面积大小,价格使多数意向企业止步,几个可以接受的公司也因使用用途、环保因素、优惠政策等多方面的因素无法与地方谈拢,变现至今无果。

农商银行在企业停产后,直接提取了质押物,并在监管公司参与下,与企业协商全部以废铝市场价出售,从提取质押物到变现,仅用13天时间实现了债权,多余款项1000余万元返还企业支配。

对于债权保证效力的强弱,一目了然。

哪些动产更容易变现保证债权呢?根据多年仓储库存监管和经验:

第一类:农产品,海产品;

第二类:能源原料及产品;

第三类:金属及有色金属;

第四类:部分工业原料;

第五类:家用电器;

第五类:部分快销品等。

动产质押,不仅要选择好哪些动产质押比较好,还要设置好质押率,以保障债权在遇到风险时不遭受损失。

更加先要的是质押物品的管理过程,在已知的动产质押案件中,一是因动产质押合同被认定无效,债权人遭受了损失;二是权属问题使债权人遭受损失;三是第三方监管没有尽责造成的损失。所以,要使动产质押有更强的债权保证效力,就要认真堵好这些漏洞,至于突发的不可抗因素,毕竟少数,尽人事听天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