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与动产质押监管法律问题简析(第三部分)
五、实践经验简介——粮食质押及其监管流程
在本部分中,根据公司已开展的相关项目的实际操作方案,本文
将简要介绍以粮食为质押物的动产质押监管流程,以供参考。
H 公司拟以其所有的粮食为其在 M 银行的贷款提供动产质押担
保,M 银行聘请第三方监管公司 Z 公司对质押粮食进行监管,质物存
放地为 H 公司自有仓库,质押期间允许 H 公司以其他粮食或现金提
供质押,并于履行完毕出质手续后,置换原质物。质物转移质权人占
有(入库)及提取质物的流程见下图。
(一)质物转移占有(入库)的流程详解
①首先,由质权人、监管方与出质人签署租赁协议并且考虑到日
后质物进行置换时,新质物所在仓库现阶段无法确定,为确保质物均
交付至我方可以控制的监管区域内,监管方承租了出质人的全部仓库,
仓库的区位图作为租赁协议的附件。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情况下,
出于监管方内部控制程序的要求,质权人可能无法作为租赁协议的签
署主体,但为充分体现质权人对质物的控制占有,此时租赁协议中应
明确监管方是受质权人的委托对质物进行监管,并为监管之目的,监
管方承租出质人的仓库,且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监管方与出质人均
不得解除租赁协议。如此约定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体现质权人对质
物控制占有的目的,但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实践操作中质权人还是
应争取与监管方、出质人/仓储方共同签署租赁协议/仓储协议,以防
止监管方、出质人/仓储方在未经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动租赁
协议,影响质权人的权利实现。
②出质人于出质前,向质权人发送出质通知书,该出质通知书中
列明了拟出质粮食的详细信息:质物名称、等级、生产厂家(产地)、
数量、单价、金额、货物是否在库等,并经出质人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同时,质权人要求质押粮食质量必须满足国标三级以上标准且必须承
保一切险,出质人在向质权人发送出质通知书时,将粮食化验单据和
保险单据作为出质通知书的附件,一并提交质权人审核。
③质权人收到出质通知书及相关附件后,若认为出质人拟出质的
粮食符合质权人的要求,则由其在该出质通知书上加盖预留印鉴,并
将该出质通知书交付至监管方。
④监管方收到质权人发送的出质通知书后,按照出质通知书记载
的相关信息,对拟出质粮食进行查验。
⑤监管方查验无误后,由其出具质物清单(代出质回执),明确
交付监管方的货物与出质通知书一致,并列明质物明细,该质物清单
(代出质回执)加盖监管方预留印鉴及出质人公章后,送交质权人,
质权人加盖预留印鉴后留存原件。
(二)提取质物流程详解
出质人在按上述流程完成与拟提取质物价值相当的新质物的出
质手续后,可以提取原质物。
①首先,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交提货申请书,列明拟提取质物的相
关信息,如质物名称、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货位号等,并在提
货申请书上加盖出质人公章。
②质权人在核实出质人已完成新质物的出质手续后,向监管方签
发提货通知书,并按照提货申请书列明出质人拟提取质物的相关信息。
③监管方收到质权人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后,按提货通知书的要求,
为出质人办理质物的提取手续。
④出质人提取质物后,监管方向质权人签发提货通知书(回执),
明确已提取质物的相关信息,同时明确结存质物的相关信息。
(三)监管方日常对质物的监管
监管方 24 小时驻守在出质人的仓库,每天至少两次对监管仓库
内的粮食进行巡查,并对粮食每日的数量等存储状态进行记录,若发
现出质人在进行有损质物安全的行为,如转移质物,或质物发生变质、
毁损、被查封等情况及时告知质权人。
六、结语
动产质押是法定的担保方式之一,与动产抵押和仓单、提单质押
相比,动产质押需要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是能够更充分保障质权人
利益的担保措施。在决定采用动产质押的担保方式后,质权人应着重
关注动产质押标的物的特定化问题以及动产质押的生效要件,在质押
期间,质权人应加大对所占有质物的监管力度,建立合理、高效、衔
接紧密的监管流程,以防止质物损失给质权人带来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