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如何实现质押权利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尚不能确定,也就不能发生质权的实现。有时候,在动产质押存续期间,也会发生质物的变卖或者拍卖等,但这些行为属于质权的保全,而非动产质押的实现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债务人或者其他人代替债务人清偿,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质权就不需要启动实现程序,随之消灭,质权人应当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当然,如果质权人只是受到了部分清偿,那么质权人仍然可以实现质权,用质物的变价清偿剩余的债权

质权人非因自己的原因未受清偿,是指质权人原本有配合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债务的义务,如果因为自己的原因,而导致债务人清偿不能实现,那么质权人不得实现质权。这也是民法中公平原则的体现。例如,债务人按照正常程序清偿债务,而质权人无正当理由加以拒绝;第三人愿意代替债务人按照正常程序清偿债务,而质权人无正当理由加以拒绝,等等。

质权是以占有为要件的,没有占有就没有质权。所以,质权的实现也同样要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条件,只有质权人占有质物,质权人才能实现质权。丧失占有,也就丧失了实现质权的可能。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也可以实现质权。这一点对于权利人是相当有利的,也是《物权法》新增加的实现条件。

《担保法解释》第95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知,如果债务履行期今天届满,质权人不一定要明天即实现质权,也就是着手变卖、拍卖质物等,因为何时实现质权这是质权人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但是,债权人迟迟不实现质权,而导致质物贬值的,贬值部分的损失由债权人自己承担。这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