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与动产质押监管法律问题简析(第二部分)


四、动产质押监管的风险控制探析

动产质押的核心要素在于质权人对质物的实际控制,实践操作中,

质权人通常会聘请具有专业监管能力的监管公司对质物进行管控,在

质权人及监管公司对质物进行监管的整个过程中,有以下几个环节应

予以特别关注:

(一)质物是否已实现特定化

前文已述,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化的物。实践操作中,

动产质押的标的物除了传统的机器设备等以外,更多的是原材料等生

产资料,如钢材、金属、化工原料等货物。这些动产货物用于质押时,

很容易出现实际质物品名不清、规格不一、清点不易、质物不足值、

质量不符以及质物无明显标识、质押合同及相关文件对质物记载不明

等问题,使得质物与质押合同的内容难以一一对应,导致质物被认定

为未特定化,影响质权的有效性。

因此,为明晰质押财产,在质押合同中,对质押财产的描述应明

确、具体,不能笼统、简单的注明为钢材、原材料、矿产品等通用名

称,质押清单中应明确质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价值、状况、

仓库号或货物存放的具体位置等,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所有的

质物在存放保管时,应当使用相应的质押专用标识。

(二)质物是否符合约定

出质人在履行出质程序时,质权人及监管方应对质物是否符合合

同的约定进行查验,具体来说,首先应检验货物的权属是否为出质人

所有,检验方式可以通过查看货物的购销合同、运输单据,如铁路运

单、发票等单据,上述单据上所描述的货物必须相互印证;其次应查

验货物的质量、数量、价值、状况等要素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在需

要专业机构对货物的质量进行检验的情况下,应要求出质人同时提供

质权人认可的权威机构出具的质检单,监管方则应着重对货物的数量、

状况等要素进行检验。最后,为防止质物出现毁损,损害质权人利益,

质权人通常会要求出质人对质物投保,并将质权人作为第一受益人,

在此情形下,质权人与监管方应对保险单据进行检验。

(三)质物是否已实现交付

质押财产的交付是指质押财产转移给质权人占有,表现为质权人

对质押财产的实际控制,而非质押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实践操作中,

达到何种条件可视为质押财产占有的转移应予以重点关注。一般情况

下,出质人将质押财产交付至质权人指定的地点并且质权人能对该地

点的质押财产实现实际控制,即可视为交付完成。具体来说,在质权

人自身有条件对质押财产进行存放保管的情况下,一般应由出质人将

质押财产直接交付给质权人,如将黄金等贵金属存放在质权人所有的

保险柜中;在质权人自身没有条件对质押财产进行存放保管的情况下,

如质押财产为化工产品等,质权人一般可以通过租用出质人自己的仓

库用于存放质押财产或与仓储公司签署仓储保管协议,指示出质人将

质押财产交付至质权人指定的仓储地点,但此种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

即使质押财产交付至质权人指定的地点,若质权人无法对该地点的质

押财产形成实际控制,如对于质权人租赁出质人自己的仓库存放质押

财产的,出质人仍可以对该质押财产进行随意处置,质权人无法管控,

则仍不符合交付的要求。鉴于此,质权人通常应选聘具有监管能力的

第三方主体对质押财产进行严格监管,质权人、监管方与仓库出租人

/仓储方应在协议中明确承租/储存区域,即监管区域。出质人在交付

质物时,监管方应确保质物放至监管区域内,并且在实际条件允许的

情况下,采用物理隔离或张贴质押标识等方式,公示质押权利的存在,

并且在保管方是仓储公司的情况下,要求其将出具的仓单或入库单等

单据交付质权人保管,以充分实现对质物的实际控制。

(四)质物的置换

对于实体经济企业而言,货物的周转频率对利润率的高低影响较

大,从我公司运作的几个涉及动产质押的项目来看,若债务存续期较

长,则在债务存续期对质物进行置换是出质人的普遍需求。对于质权

人来说,只有对质物每一次进出实行严格监管,才能确保质押率的平

衡,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实践操作中,当出质人提出置换质押物的需

求时,首先应将拟出质质物的具体信息发送给质权人进行审核,征得

质权人的书面同意;其次,质权人应将出质人准备进行出质的事项通

知监管方,监管方应到场查验见证新质物的出质过程,并向质权人出

具新的质物清单。最后,在完成新质物的出质程序后,出质人应向质

权人发送拟提取质物的具体信息,质权人同意出质人提取质物的情况

下,由其向监管方出具书面通知,监管方凭借质权人出具的书面通知

上记载的质物信息,允许出质人提取货物。在整个质物的置换过程中,

监管方均应现场见证,确保新质押的货物与提取的货物与单据保持一

致。

(五)日常对质物的监管

除了对质物的进出库进行严格监管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监

管方应派人 24 小时驻守在质物存放地,以实现对质物日常的巡查监

管,如对质物所在仓库进行巡查,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每天查看

质物是否发生出库、数量减少、变质、毁损、灭失等情况,并进行随

时记录以及及时通知质权人;如遇国家有权机关对质物进行查封、扣

押、处置或第三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情况,监管方应主动告知有

关机关或第三人质物的监管状态,并及时通知质权人等等。

(六)相关费用支付主体的确定对质物监管及质权实现的影响

1.监管费的支付主体对质物监管的影响

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虽然质权人聘请监管方对质物进行监管,

但一般会要求出质人向监管方支付监管费。这样一来,一旦出质人不

履行支付监管费的义务,监管方通常不会继续履行监管职责,质权人

对质物的实际控制力将无法保障,况且,安排出质人支付监管费,在

极端情况下也可能导致监管方为取得监管费用,而与出质人串通,不

对质物进行严格监管,从而出现损害质权人权利的情形。因此,建议

实践操作中能够由质权人支付监管费用,相应所付出的监管成本可以

通过其他方式由出质人实质承担。

2.仓储费的支付主体对质权实现的影响

在质权人选择由仓储公司对质物进行存储的情形下,仓储费用一

般也会约定由出质人支付,但根据《物权法》第 230 条规定“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

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第 239 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

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在仓

储合同中,如果存货人不履行其在仓储合同中的债务,如支付仓储费

等,仓单的仓储人有留置标的动产的权利,并且有权以该标的动产优

先受偿,质权人此时只能劣后于仓储人受偿。因此,为避免出质人不

支付仓储费的情形出现,建议实践操作中也由质权人支付仓储费,与

监管费相同,质权人所付出的仓储成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由出质人实

质承担。

(七)监管方的责任承担

在质权人无法对质物进行 24 小时监管的情况下,为确保质物完

成交付、质物不发生被出质人恶意处置等情况,所聘请的监管方是否

认真、负责的履行其监管责任至关重要。因此,在实施项目前质权人、

出质人与监管方应签署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将监管的每个环节都详细

具体的落实到协议中,明确监管方在整个监管期间的义务与责任,同

时设置监管方违反其监管义务的违约责任,并且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不应以其收到的监管费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