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这是动产质押权的基础权利,通过占有质物,质权人能够对其进行实际控制,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占有质物也是动产质押与抵押的重要区别之一,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孳息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金钱以外的物,如牲畜产下的幼崽、存款产生的利息等。但是,质权人并不因此而取得对孳息的所有权,仅取得对孳息的质权。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清偿利息和主债权。
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不过,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质权人就质物的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
费用支付请求权:质权人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费用的权利。因为质权人占有质物,需要对其进行保管,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如仓储费、维护费等,应由出质人承担。
救济质权损失的权利:如果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