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常识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常识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常识


   1、 动产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可支配动产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行为。

  2、质物 : 为担保债权,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物。

  3、质权人(质押权人):占有质物的债权人。

  4、出质人: 将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用以保证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5、监管人 : 受质权人委托,负责监督、管理质物状况的企业法人。

  6、保管人: 受存货人委托,对存货实施保管的义务人。

  7、质押监管 : 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物品向质权人出质,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监管人接受质权人的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代质权人对质物进行占有、管理的行为。当事人约定委托保管的,依据合同法签订合同。

  8、质押监管期限 : 从监管人向质权人出具确认质物清单开始,至出质人(或债务人)还清质权人的债务为止。

  9、静态质押: 在质押期内,质物不发生变动的业务形态。

  10、动态质押: 在质押期间,质物可以增加、置换、部分解押的业务形态。

  11、质物清单: 经当事人各方认可的记载质物品名、规格、型号、产地、数量等必要信息的单证。

  12、质物价值 : 质物的货币表现。通常以质物的市场价格或成本价格为基础,考虑市场波动的幅度,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确定。

13、质物数量 : 使用公认的计量方式衡量的质物量。通常用件、吨、米、平方米、立方米等作为计量单位。

14、质物质量: 分为质物外在质量和内在质量,外在质量由肉眼可以辨别,内在质量需经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验,并出具正式检验报告。包装物内质物质量是否需要检验,应在合同中约定。

  15、监管地 : 监管人受质权人的委托,对质物实施占有和管理的地点。

  16、监管库: 监管人受质权人的委托,对质物实施占有和管理的仓库(含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