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资质押监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质权人):

地址:

 

乙方(出质人):

地址:

 

丙方(监管人):

地址: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编号为                 的《质押合同》,为保障质押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法律关系

1.1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管质物的责任。

第二条   质物

2.1 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 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6条规定的《质物清单》的记载为准。

2.2 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 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

2.4 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2.5 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之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2.6 质物的转移占有过程中,甲乙双方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见附件),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及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才能接收乙方交付的货物,代表甲方占有货物,丙方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见附件)时,视为质物交付完成,质押生效。丙方应及时将《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抄送乙方,乙方认可《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内容及其效力。实际交付占有的质物以《质物清单》列明的为准。如质押合同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交付的质物不一致的,丙方不得接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乙双方。若三方无其他书面约定,丙方查核乙方交付货物主要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对于外包装的质物,如丙方承担从厂商发货时开始的运输,丙方需对质物的真实性负责,如丙方没有承担该段运输,丙方须以其他方法佐证该批质押物的真实性并对该批质押物的真实性负责。

2.7监管期间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2.7.1向甲方定期提供质物的市场价格;

2.7.2向甲方提供质物的实质性检验。

2.8 如乙方交予的货物及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记载不一致,丙方不得接收货物,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2.9 在监管期间,无论乙方提货或换货,库存质物都应符合《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列明的要求,库存最低价值的计算方法为:质物单价乘以质物数量(或重量),质物单价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10丙方出具《质物清单》的同时,应向甲方发送质物的货位标识图。

2.11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丙方在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的同时,乙方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应收回,并注销作废。

第三条   监管期间

3.1 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3.2 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6条的规定接收乙方根据协议提交的货物,并签发《质物清单》,完成转移占有,监管期间开始。

3.3                  在我行的该笔借款本息全部归还之日,丙方监管期间相应终止。

3.4 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提货通知书(适用解除全部质押监管)》(见附件)后,丙方监管责任解除。

3.5 监管期间,乙方新入库货物计入出入库作业单的,即视同质押交付,纳入丙方质押监管货物范围。

第四条   质物监管

4.1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协议的约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

4.2 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在货物提交之前书面告知丙方。

4.3 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4.4 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当即通知甲方和乙方。

4.5 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4.6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4.7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向甲方出具的货位标示图保管质物,将乙方质押货物与其他客户货物区分货物堆放;质物移动货位时应及时更新货位标示图,并将新的货位标识图送交甲方。

4.8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给予乙方提货或换货。

4.9 监管期间,丙方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账登记记录,登记、核实监管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和保证提货、换货后的质物对应的货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合同第2.9条的规定。

4.10 每周     上午10点前和质物发生变动当日,丙方须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指定接收传真机号码为:             )或电子数据方式(指定接收邮箱为:                   )传送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丙方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4.11 丙方应对相关质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标签(见附件)。但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即使丙方没有在质押物上设立质押标识,有关质押仍然生效。

第五条   提取质物

5.1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要求的质物的最低价值。

5.2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时,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提出《提货申请》(见附件),并在甲方存入等值于提货价值的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的借款或者向甲方提供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要求相符的质物交付丙方占有、监管(即以货换货),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指定的提货人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见附件),向丙方办理提货。

5.3丙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提货通知书》原件后传真至甲方,经甲方审核确认并在传真件上再次加盖预留的印章后传真回复丙方(双方必须使用指定的传真机,传真号码见附件),丙方方可放货。在乙方实际向丙方提取货物时,丙方应向乙方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其余由丙方占有、监管的未解除质押货物,丙方不得给与乙方提货。

5.4质物提取后,丙方向甲方签发相应的《提货通知书(回执)》(见附件)。

5.5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值时,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为乙方办理提货。

    5.6以上各款中甲方要求的质物的最低价值适用本合同第2.9条的约定。

    5.7甲方签发《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提货通知书》、《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预留印鉴加指定人员亲笔签名,预留印鉴和签字样式见附件。未经核实甲方印鉴和指导人员的亲笔签字无效,质物不得出仓、出库。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予乙方提货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物价格

6.1质物价格按照甲方、乙方送达给丙方的《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和《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见附件)列明的价格确定;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本协议的约定作出相应调整。

6.2 因甲方调整价格对乙方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担对乙方的任何责任。

第七条   质权行使

7.1甲方行使质权的方式为签发以甲方为提货人的提货通知书给丙方。

7.2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7.3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8.1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保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2 丙方签发《质物清单》即视为甲、乙、丙三方对记载于相应出质通知书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8.3 乙方须在甲乙双方向丙方出具《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之前将监管费等费柒万捌仟元存入丙方的监管费专户,账号:8111101011900692252;户名河南众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郑州现代城支行 如果借款到期日该笔借款没有清偿,到期日之后的超期监管费用甲、乙及丙方三方协商决定由谁支付,协商不成,由           承担。

8.4丙方按年支取实际发生的监管费等费用;一次性付清。

8.5 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监管费等费用的,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乙双方。乙方未能按照丙方通知按时补足费用的,丙方有权对与未足额收取监管费对等的额度内的质物享有留置权,并仅有权在此额度内拒绝办理质物的提货手续。

 

第九   特别声明

 

9.1乙方、丙方同意:丙方占有质物的行为均视为代表质权人甲方行使,自丙方向甲方出具《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之日起,质物即完成交付,甲方在乙方财产之上设定的质权即生效,乙方、丙方不得采取或试图采取任何措施主张该交付的瑕疵,亦不得对该质权的效力提出任何抗辩。

第十   特别约定

10.1 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10.2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款的约定与本协议其他条款抵触时,本款无效)。

                                                                                                                                                                                            

                                                                         

                                                                         

                                                                         

第十一   通信和联络

11.1 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受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1.2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方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11.3各方在本协议指定的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之前一天书面通知其他两方。

第十二   违约责任

12.1 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货物损失的全额赔偿责任,但甲方就其实际损失享有优先受偿权:

12.1.1. 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4.2条告知丙方质物的特殊保管要求的情况外,质物毁损灭失或由于丙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

12.1.2. 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换货的;

12.1.3. 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12.1.4. 因丙方违反本协议4.3款的规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12.1.5. 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12.2 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2.2.1. 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12.2.2. 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12.2.3. 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12.2.4. 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12.2.5.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   协议效力

13.1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或失效,一旦丙方根据本协议2.6条签发了质物清单,且该质物清单项下货物未解除监管的,质物清单项下质物继续适用本协议。

13.2 如果甲方与乙方所签署的质押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性质的正式合同或附属文件全部或部分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13.3 如果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以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第十四   争议解决

14.1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    其它

15.1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 1: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

 附件 2:质物清单(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附件 3:提货申请书(适用解除部分质押监管)

 附件 4:提货通知书(适用解除部分质押监管)

 附件 5:提货申请书(适用解除全部质押监管)

 附件 6:提货通知书(适用解除全部质押监管)

 附件 7:预留印鉴和签字样式

 附件 8:质押标签

 附件 9:物质价格调整通知书

 

15.2 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15.3本协议中首页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5.4 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签约三方各执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甲方(公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乙方(公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丙方(公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______________日签订于__________________